“拍脑袋”定密不可取

发布者:王希发布时间:2021-08-16浏览次数:38741

  

来源:微信公众号“秘书工作”

“在保密检查中我们发现,你们镇的网站居然登载了一份标为‘机密’的文件,涉嫌泄密,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听到这句话,作为镇上一把手的赵勇难以置信地瞪大双眼,脑袋嗡嗡作响。保密工作主要领导负责,自己就是那个负领导责任的人。“哪份文件”“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下可有大麻烦了”……纷杂的念头涌上来,赵勇的后背渗出一身冷汗。

“经过鉴定,我们发现这份标为‘机密’的文件其实并没有涉密的内容。现在我们要查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赵勇的心情如同坐过山车一样,连声表示一定配合检查组的检查。

“万万没想到,还是自己的锅。”在配合检查组检查的过程中,赵勇愕然地发现,把这份文件“确定”为“机密”级的竟是自己。

时间回到几个月前。

原来,当时赵勇在审核文件时,认为这份文件涉及的工作非常重要,于是“一拍脑袋”,不假思索地直接将文件标注为“机密”级。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镇一级并无相应的定密权限,而且该文件内容完全不涉密。

后来,镇网站的维护人员小王未经审批,擅自将文件上传至互联网,造成不良影响。

  

“不是涉密文件,应该就没什么事了。”正当赵勇以为“安全过关”时,有关部门宣布了对这件事的处理结果:赵勇作为定密不当的主要责任人,对这件事的后续影响负有主要责任,受到了处分;对小王则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调整了工作岗位。

专家视角

姚斌 国家保密局

定密工作作为形成国家秘密的“第一车间”,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定密原则,不能为了彰显重要而定密,不能为了规避公开而定密,不能拘泥于惯例而定密。上世纪90年代,福州市有些机关、单位对电话号码做了保密处理。时任福州市委书记习近平听到群众反映这一问题后,立即指示要将电话号码全部登报公开。不久后,包括市委、市直机关单位在内的所有电话号码都公布在《福州晚报》上。2014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2020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时再次强调:“对相关数据和病例资料等,除有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在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条件下,要向我国科技界开放共享。”

案例中赵勇的所思所想所为,是当前基层机关、单位存在的越权定密、“拍脑袋”定密问题的缩影。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对于不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只在两种情形下需要定密:一是派生定密,即在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单位已定密的事项时,按原密级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定密,且无需报原定密主体批准。二是申请定密,即认为本单位产生事项符合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依法提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得自行定密。

保密纪律是严肃的政治纪律,定密不当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致使国家秘密失去保护,造成泄密的,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严重影响信息资源合理利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都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张建 国家卫健委党史学习教育第四巡回指导组组长

看到这么糊涂又“乌龙”的事故,实在让人笑不起来,因为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赵勇擅自给文件标上“机密”,本身就是违反保密法规的,可以说他的行为,已经突破了保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定密工作是整个保密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如果国家秘密该定的不定、不该定的乱定,就是从根源上破坏制度。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定密、审批有关程序规定,这是机关工作的基本程序。没有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定密,比如定密没有经过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就是不按规定随意定密。如果没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需对产生的事项定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否则,就是“定密不当”行为。

出现不履行定密审批手续、定密不准、滥标密等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失职失责。如果我们都按照职责要求来做事,真正做到“让习惯遵守制度,让制度变成习惯”,就不会出现越级越权自定密级的错误。这是讲规矩的基本要义。

还有就是“连环式”的差错,折射出机关工作作风问题的严重性。只要有一个环节按照职责认真负责,就不会出现类似的错误,但错误“过五关斩六将”,简直让人难以理解,产生的后果肯定是严重的,这和新时代对我们工作高质量的要求相去甚远,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吴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案例中赵勇作为镇上一把手,他的主要问题在于定密不当,对保密工作疏于管理。这看似是一个不讲保密规矩的小故事,却关系到一个如何定密的大问题。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才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而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

定密属于国家事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专门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但一段时间以来,在党政机关中,国家秘密该定不定、不该定乱定,一定终身、只定不解等问题,机关、单位定密过于随意,过多过滥,有的地方密级文件不过是为了凸显“重要”而定密,低密高定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依然是定密最小化、精准化道路上的“绊脚石”“拦路虎”,定密不当等乱象严重影响了国家秘密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大增加了国家的保密管理成本、行政成本,也降低了行政效率。

现实中,定密不当主要表现有五种情形:一是权限不当,二是依据不当,三是程序不当,四是内容不当,五是标志不当。权限不当,即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定密,或者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超出权限范围定密。依据保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乡镇是没有定密权的。案例中,赵勇所在的镇就没有定密权。上级开展保密检查,追究他们的责任是完全正确的。依据不当,即未按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定密,案例中,被赵勇定为“机密”的文件“内容完全不涉密”,是他“拍脑袋”定的,也属于依据不当。定密不当是要承担纪法责任的。案例中,赵勇不但要对定密不当负责,还要对被他标注为“机密”的文件被上传到互联网“这件事的后续影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受到了处分”,是完全应该的。

为加强保密工作,规范定密管理,国家于2010年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上收了定密权限、明确了保密期限、规定了定期审核制度。2014年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对保密事项范围、定密责任人职责、定密授权、定密内容和流程、定密不当行为纠正,以及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尤其是20143月印发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是关于定密管理的一部专门规章,对于进一步健全定密管理制度、推动和加强定密管理意义重大。《规定》从九个方面对机关、单位的定密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解决了多年来定密工作法规依据不健全、定密操作规范不明晰的“老大难”问题,为有效治理定密责任不清、依据不明、程序不严、内容不全、标志不准、只定不解等定密乱象,提供了具体规则。规范定密管理对于提高保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吸取案例中的教训,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一定要进一步规范定密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定密最小化、精准化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定密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定密监督和法律责任,对机关、单位违规定密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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