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王希发布时间:2018-07-11浏览次数:1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统称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申诉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的;

除上述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客观、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学校成立“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组成,可以聘请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常任委员5名,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和研究生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5名,由2名教师代表和3名学生代表担任。临时委员中的教师代表由人事处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推荐,均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

上述委员中与申诉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其职责为:

(一)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申诉人和学校相关人员的陈诉;

(二)审查提交的书面申诉材料;

(三) 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四)对申诉作出复查决定;

(五)指定职能部门、相关学院做好申诉处理结论的反馈和报备等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学生申诉办公室”),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学生申诉中心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交至学生申诉办公室。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当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九条申诉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代理人应出具申诉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西华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递交学校已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原件。

(二)申诉人身份证、学生证、联系方式。

(三)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 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办公室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学生申诉办公室提交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诉组织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和调查询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诉受理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包括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线索予以审查,认真讨论,并形成复查结论。作出的复查结论要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半以上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在会后2日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具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五章申诉复查结论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的,由原处理单位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

第十七条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均有效: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签收;

(二)在申请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可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继续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十九条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复查工作。

第二十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学校复查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申诉的期限,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接受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

西华大学学生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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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2.如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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